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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資訊轉載自
http://buzzorange.com/2014/05/30/does-sperm-donor-means-dad/
捐精舒服又快速,但有個複雜的問題:捐精者算不算小孩父親?
- 捐精者算不算父親?
Jason Patric現年47歲,曾主演電影 《The Lost Boys》,一度為炙手可熱的電影明星,他與前女友Schreiber從2002年起斷斷續續交往十年,Schreiber想當媽媽,但一直無法懷孕,後來在2009年時,兩人決定嘗試人工受孕,但當時兩人已經分手,僅為朋友,最後順利產下Gus。

其實在感情復合後兩年間,Patric扮演父親角色,帶Gus去醫院割包皮;但Schreiber的律師則表示,Patric 只充當司機,因為Schreiber 剖腹產後暫時無法開車。
但 Gus也在家庭影片中稱呼Patric 為「Dada」(爸爸),Schreiber 替Gus寫給Patric的卡片中,也稱呼 Patric 為「Dada」,感謝他教Gus上廁所、看飛機、學披頭四的歌曲等等。
剛開始 Patric 還有透過法院安排會見Gus,後來Schreiber(下圖) 突然中止會面計畫,還申請到禁止令(後來被裁定無效)。

- 法律上的矛盾
加州法律同時規定,只要願意接受孩童成為家中一份子,視其為親生子女,則任何人皆有權利建立父親或母親身分;但另一加州法律規定,若捐精者與受捐者無婚姻關係,除非事先簽署合約,否則捐精者並不視同子女之血緣父親。
Patric 跟 Schreiber 之間並無合約,但Patric 在人工受孕前簽署「Intended Father」,也就是願意負擔親職,也在Gus學校及其他文件的家長欄位簽名。
而Schreiber 則出示一封信件,內容為Patric 親筆簽署,表示他尚未準備好成為父親,且Schreiber表示Patric 工作期間總不在孩子身旁,未善盡親職。
- 判決結果
加州地方法院(Low Court)判Schreiber勝訴,但進到加州上訴法院(Appellate Court)後,則是Patric勝訴,此案可能再上訴加州最高法院。
此案已經引起加州議會注意,並通過「父母權利法案」,要求人工受孕中各方(包括捐精者、代理孕母、受捐者、及以上各方配偶)簽署文件,釐清與子女相關的權利與責任。此法案由 Patric 推動支持,同性與異性配偶皆受規範。
有專家指出,爾後採取人工授精的異性戀單身女性、女同性戀配偶、或是捐精者本身的權益與責任將受此案最終結果影響。
其實 Patric與Schreiber的案例比一般人複雜許多,因為大多數捐精者與受捐者並不相識,但即使是透過精子銀行處理的人工受孕,仍有諸多議題紛擾。
- 先看各國制度:

1. 台灣《人工生殖法》:
捐精贈卵者須為20-50歲之男性、20-40歲之女性,捐贈前將檢查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,還有家族疾病史,而醫療機構則應提供種族、膚色及血型資料,供受捐夫妻參考。
單一捐贈者之精卵只可提供受捐夫妻完成活產一次,其餘銷毀,保存超過10年亦同。
捐贈者的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健康資料都須報予國民健康署建檔保存,所以嚴格來說台灣是具名捐精,血緣子女透過法律程序可以取得血緣父母之資料。
捐贈精卵並無報酬,但有營養費及營養品等費用補助。
除已婚不孕夫婦外,目前未婚者、單親、同志等都不得透過人工生殖手術求子,顯示《人工生殖法》仍欠周全,甚至有歧視疑慮。
2. 英國:捐精者須具名,留詳細資料
英國的捐精者須具名,以確保子女成年後認親的權利,單一捐精者不可生超過10個孩子;另外,有精子銀行在名冊中記錄捐精者的性格特徵、興趣愛好、時尚品味、甚至門診工作人員的評價等等,供受捐者選擇。
3. 美國:捐精者可具名,醫師律師酬庸高
美國是全球最大的精子出口國,在1964年就成立精子銀行,捐精者可選擇具名或匿名,而各州法律對捐精者的要求不盡相同。每次捐精可獲100-130美元的酬勞,學歷越高,價碼越高,因為受捐者普遍希望高學歷男子之精子。
4. 義大利:禁止捐精
2004年時義大利立法嚴控人工受孕手術,只有關係穩定的夫妻可以接受手術,所以義大利許多不育夫妻或是女同性戀配偶得前往國外醫院求助。
5. 加拿大:捐精者匿名
加拿大舉國只有一家精子銀行,捐精行為無償,也不公開身分,以卑詩省為例,該省只保留捐精者紀錄6年,此後便銷毀。
- 立法具名為必要措施
具名能確保孩子認識父親的權利、避免近親亂倫。
美國加州的精子銀行2004年的研究指出,大多數捐精者的血緣子女都希望能瞭解血緣父親的情況;受訪者年齡在12-17歲之間,96%表示想看血緣父親的照片、89%想瞭解其詳細現況、想和血緣父親建立關係者則大約66%。
2005年時,英國便修法規定,捐精與捐卵者的資訊須保存,而受捐後產下的子女在成年(18歲)後有權利認識其血緣父母。
另外,具名捐精制度還可以解決近親亂倫的問題。為何會有亂倫疑慮呢?比如說,美國並不限制單一捐精人的精子使用率,所以曾有單一捐精者透過生下150名子女的案例;如此一來,若捐精者有家族遺傳疾病,疾病擴散將十分快速,而這些「同父異母」的子女若不知其血緣父親身分而相戀,也會造成近親亂倫。
- 憂慮:捐精者的隱私
捐精者在法律上並無父親的責任與身分,即使與血緣子女相認,也無任何實質責任。不過,捐精者也未必想要這些感情牽絆與心理負擔,甚至有隱私遭侵犯之虞,所以捐精者應瞭解該國法律是否要求具名,再仔細考慮是否願意承擔這些關係與情感。
1. 受捐父母受干擾:也有受捐人不希望捐贈者曝光,因為捐精者也是子女的「父親」,受捐者須另外處理這一層關係,或許會造成困擾。可是若子女想認識血緣父母時,這也是他們應享之權利,受捐父母可溝通表達其憂慮,但仍應盡力配合。
2. 若在立法具名前捐精或受捐呢?在立法具名前,捐精者與受捐者所做的決定,是基於當初設定的法律,所以不適合溯及既往,因此子女也得尊重血緣父親當初的選擇;可行的彌補方式,則是建立管道以鼓勵當初匿名、但現在願意公開身分的捐贈者站出來,實現子女的希望,也降低近親亂倫之風險。
(資料來源:NY Times、Fox News、Bustle、國民健康署、新華網;圖片來源:NY Times、Tambako the Jaguar、Steve Koukoulas, CC License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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